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岚民保字第332-3号申请人魏茂云,居民。被申请人梁爽,居民。申请人魏茂云与被申请人梁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岚民保字第332-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梁爽所有的鲁B×××××号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现因被申请人梁爽提供6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梁爽所有的鲁B×××××号牌小型轿车的扣押。
代理
审判员 于红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德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