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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岚民保字第332-3号

魏茂云与梁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三)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魏茂云,梁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岚民保字第332-3号申请人魏茂云,居民。被申请人梁爽,居民。申请人魏茂云与被申请人梁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岚民保字第332-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梁爽所有的鲁B×××××号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现因被申请人梁爽提供6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梁爽所有的鲁B×××××号牌小型轿车的扣押。

代理

审判员  于红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德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