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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3113号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3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张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3113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诉讼过程中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成

审 判 员  卢峰之

人民陪审员  王登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邹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