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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343号

李继勇、苏国霞、李家辉与赵保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继勇,苏国霞,李家辉,赵保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李继勇原告苏国霞原告李家辉法定代理人李继聪委托代理人赫天才被告赵保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勇、苏国霞、李家辉诉被告赵保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继勇、苏国霞、李家辉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继勇、苏国霞、李家辉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勇、苏国霞、李家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退付原告李继勇、苏国霞、李家辉670元。

审 判 长  提海峰

人民陪审员  李震青

人民陪审员  殷生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惠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