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普民初字第162号原告冯立刚。被告青州市丰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邵庄镇康家村。法定代表人张兴隆。被告张兴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立刚诉被告青州市丰泽工贸有限公司、张兴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徐中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