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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普民初字第162号

冯立刚与青州市丰泽工贸有限公司、张兴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1-07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立刚,青州市丰泽工贸有限公司,张兴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普民初字第162号原告冯立刚。被告青州市丰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邵庄镇康家村。法定代表人张兴隆。被告张兴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立刚诉被告青州市丰泽工贸有限公司、张兴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徐中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