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肖飞。被执行人李德权。本院在执行肖飞与李德权其他民事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正胜
审判员 宫福平
审判员 王 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