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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135号

肖飞与李德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肖飞。被执行人李德权。本院在执行肖飞与李德权其他民事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正胜

审判员  宫福平

审判员  王 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