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立保字第59-3号申请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刘连军。委托代理人程占省,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现住,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中山市起湾混凝土制品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起湾羊角码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杰锋。
申请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起湾混凝土制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起湾混凝土制品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山东区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账号:44×××70)。申请人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并已提供土地使用权人河北红墙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北省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沧渤国用(2011)第XXX号,面积:33332.50平方米]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起湾混凝土制品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山东区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账号:44×××70)。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沧渤国用(2011)第XXX号,面积:33332.50平方米]。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为六个月,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为二年,如需延长冻结或查封期限,申请人须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10天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上述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在本院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任何形式上的处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
审 判 长 凌升光
审 判 员 钟翔能
人民陪审员 黄玉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叶伟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