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1543号
原告:吕宝村,男。
被告:夏克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宝村与被告夏克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宝村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宝村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广银
审 判 员 陶 军
人民陪审员 吴国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金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