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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1543号

吕宝村与夏克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宝村,夏克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1543号

原告:吕宝村,男。

被告:夏克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宝村与被告夏克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宝村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吕宝村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广银

审 判 员  陶 军

人民陪审员  吴国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金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