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保字第00068-4号
申请人:童友敏,女,197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
申请人:舒城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申请人童友敏因与被申请人舒城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及张国兵、袁孝萍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已对被申请人舒城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位于舒城县经济开发区三里河路舒绿茶叶公司1幢1层、2幢1层、3幢1层、4幢1层房产和1093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要求解除保全措施。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舒城东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位于舒城县经济开发区三里河路舒绿茶叶公司1幢1层、2幢1层、3幢1层(房地权皖舒字第000454**号)和4幢1层(房地权皖舒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祝远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方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