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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终字第01085号

13终01085武乡宇兴石子厂财产损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武乡县宇兴福利石子厂,胡国保,胡小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010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乡县宇兴福利石子厂,住所地,武乡县洪水镇湾则村。法定代表人赵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慧鹏,山西省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国保,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武乡县洪水镇湾则村人,司机。委托代理人李怀秀,男,1961年1月4日出生,汉族,武乡县工商业联合会职工,现住武乡县丰州镇迎宾街153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小龙,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武乡县洪水镇湾则村人,司机,现住本村。

上诉人武乡县宇兴福利石子厂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武乡县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乡县宇兴福利石子厂法定代表人赵德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慧鹏,被上诉人胡国保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怀秀,被上诉人胡小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乡县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国刚

代理

审判员  杨沁峰

代理

审判员  董新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卿发还提纲武乡县人民法院:你院移送的上诉人武乡县宇兴福利石子厂与被上诉人胡国保、胡小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发回你院重审,具体意见如下:关于本案财产损害行为系何人实施的情节,本案中,事故发生现场人只有胡国保与胡志伟,现石子厂提供的“胡国保车撞坏石粉支架的情况经过”的证明与原石子厂司机胡志伟证言内容事实相互矛盾,致本案事实尚未查清,建议你院结合证据效力及案件实际情况进一步查明事实,并尽可能协调处理此案。以上意见供参考。市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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