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1025号
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鸿博花园4号楼1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邹静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广珠,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张鑫,住吉林市。
被告:李洪亮,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洪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告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赵惠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闫俊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