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河行初字第16号原告袁某甲,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某村民委员会,驻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表人袁学刚,男,主任。原告袁某甲诉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某村民委员会不履行职责一案,原告袁某甲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某甲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某村民委员会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某甲负担。
审判长 马成刚
审判员 袁延涛
审判员 宋学庆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谭舒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