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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行初字第16号

袁某甲与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某村民委员会不履行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某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河行初字第16号原告袁某甲,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某村民委员会,驻东营市河口区。法定代表人袁学刚,男,主任。原告袁某甲诉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某村民委员会不履行职责一案,原告袁某甲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某甲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某村民委员会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某甲负担。

审判长  马成刚

审判员  袁延涛

审判员  宋学庆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谭舒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