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797-2号原告任玉荣。被告刘玉滨。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玉荣诉被告刘玉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扣押了被告刘玉滨驾驶的鲁GL87**号小型普通客车。现原告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在被告不需交纳保证金的情况下将对该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对鲁GL87**号小型普通客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 判 长 郝 有 杰
代理
审判员 张 孝 福
代理
审判员 赵中亭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侯 广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