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19号原告袁某,女。被告勾某,男。本院于2013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勾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袁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袁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袁某负担。
审判员 方满满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柴秀青 来自:
原告袁某诉被告勾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19号原告袁某,女。被告勾某,男。本院于2013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勾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袁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袁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袁某负担。
审判员 方满满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柴秀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