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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19号

原告袁某诉被告勾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2-27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19号原告袁某,女。被告勾某,男。本院于2013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袁某诉被告勾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袁某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袁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袁某负担。

审判员  方满满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柴秀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