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267号
原告:应国荣,男,1971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委托代理人:杜春雷,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伟,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高新区。
负责人:丁学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莫海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军,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国荣诉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国荣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应国荣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国荣负担。
审判长 许 磊
审判员 王 慧
审判员 李清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戚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