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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孙民初字第0260号

王成林与泗洪淮北医院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当事人
王成林,泗洪淮北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洪孙民初字第0260号原告王成林,居民。委托代理人高江山,江苏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洪淮北医院。住所地:泗洪县孙园镇青临路旁东侧。法定代表人娄书生,系该医院董事长。

原告王成林诉被告泗洪淮北医院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高聚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江山、被告法定代表人娄书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成林诉称,原告系被告股东之一,被告从2011年3月19日注册成立至今,没有正式向原告提供过医院章程,没有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没有按章程约定定期书面通知原告参加股东会、董事会,没有向原告提供过财务报告,没有分配过利润,不能按原告要求提供反映医院经营状况的上述文件供原告查阅。为维护自己的股东权益,要求判令被告提供医院章程、章程签定以来完整的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财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

被告辩称,因原告于2011年8月强行关闭医院大门,赶走医院职工(包括会计),至今未赔偿损失,且强行抢走公章未归还,还带人对法定代表人进行殴打,故不同意其行使股东知情权。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9日原告等十人发起成立泗洪淮北医院,制定了医院章程,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原则,当月在泗洪县民政局登记注册。在医院经营过程中,股东之间产生矛盾,被告拒绝原告查阅相关材料。上述事实有双方认可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及双方当庭陈述予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案争议焦点:原告行使知情权的范围是否有法律依据?被告所述理由能否对抗原告的知情权?

本院认为,泗洪淮北医院系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单位,股东之间因股权产生争议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适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告作为单位股东享有的上述权利,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不因其他事由而改变。原、被告及各股东之间的其他纠纷应通过协商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被告以此对抗原告的股东知情权没有法律依据,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泗洪淮北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供自医院成立以来的医院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王成林查阅、复制。上述材料由原告王成林在泗洪淮北医院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泗洪淮北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高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