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刑执字第4761号罪犯王剑波,于浙江省慈溪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甬慈刑初字第139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剑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违法所得人民币115000元、三菱立式空调一台,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剑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剑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获单项记功、2013年获半年度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剑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对罪犯王剑波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剑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敬海
审 判 员 曾娇艳
代理
审判员 尹振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何锦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