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浔民初字第3275号 原告徐森兰,女,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原告覃金焕,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壮族,住址同上。 原告覃水全,男,1982年1月6日出生,壮族,住址同上。 原告覃石凤,女,1984年1月14日出生,壮族,住址同上。 被告郑善标(又名郑世木),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桂平市人,现于广西贵港监狱服刑。 被告徐桂伟,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原告徐森兰、覃金焕、覃水全、覃石凤与被告郑善标(又名郑世木)、徐桂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四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内交纳受理费4859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柒彩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谢红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