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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浔民初字第3275号

徐森兰、覃金焕等与郑善标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20-01-03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徐桂伟;覃石凤;覃水全;覃金焕;徐森兰;郑善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浔民初字第3275号 原告徐森兰,女,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原告覃金焕,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壮族,住址同上。 原告覃水全,男,1982年1月6日出生,壮族,住址同上。 原告覃石凤,女,1984年1月14日出生,壮族,住址同上。 被告郑善标(又名郑世木),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桂平市人,现于广西贵港监狱服刑。 被告徐桂伟,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原告徐森兰、覃金焕、覃水全、覃石凤与被告郑善标(又名郑世木)、徐桂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四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内交纳受理费4859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柒彩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谢红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