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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民终字第1282号

郭小龙,吕守彬,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3-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郭小龙,吕守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宋体仿宋华文中宋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民终字第1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元大街1089号四楼。负责人潘清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燕,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小龙。委托代理人田春龙,扬州市江都区兴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守彬。

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小龙、吕守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3)扬江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保险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保险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保险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保险公司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冰

审 判 员  李益松

代理

审判员  柏 鸣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有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