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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驿民初字第2898号

魏书新与孙全贵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12-04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魏书新,孙全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2898号原告魏书新,男,汉族,1971年9月15日出生,住驿城区。被告孙全贵,驻马店段庄孙全贵骨科医院负责人。住址: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书新与被告孙全贵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书新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书新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书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魏书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邓卫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娄 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