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2898号原告魏书新,男,汉族,1971年9月15日出生,住驿城区。被告孙全贵,驻马店段庄孙全贵骨科医院负责人。住址: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书新与被告孙全贵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书新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书新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书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魏书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邓卫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娄 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