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荥民二初字第1261号原告刘连生。被告贾冬松。被告梁艳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生诉被告贾冬松、梁艳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贾冬松、梁艳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二被告住所地均在郑州市上街区,合同履行地也不在荥阳市。故荥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此案移送至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二被告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荥阳市,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田淑萍
审判员 赵丽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