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商初字第100号原告三门峡利达快捷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东段长途汽车站东侧。法定代表人刘麦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周,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西矿街130号。法定代表人宋津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利达快捷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峡利达快捷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利达快捷酒店��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峡利达快捷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16元减半收取3808元,由原告三门峡利达快捷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彩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谷苗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