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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初字第3722号

福建省龙海市供电有限公司与漳州金亿纸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3-19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省龙海市供电有限公司,漳州金亿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民初字第3722号原告福建省龙海市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人民东路149号。法定代表人林建昌,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凯雄,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金亿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榜山镇北溪头村。法定代表人黄艺军,经理。

原告福建省龙海市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金亿纸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江凯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漳州金亿纸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省龙海市供电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3年1月17日向原告申请供应高压电,双方订立《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原告即日起就依约向被告供电,但截止2013年7月10日,被告结欠原告本年度5、6、7月的电费及违约金共计533625.15元。原告将结算函件及被告欠费情况的电脑清单通过龙海市公证处进行公证邮寄,被告于2013年7月11日收到结算函件及被告欠费情况的电脑清单的邮件后未在限定的3日内回复,至今仍无回复,视为确认欠款情况。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的电费及违约金共计533625.15元。被告漳州金亿纸业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2013年1月17日《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17日签订合同,双方建立供用电合同关系,合同约定原告供电容量为2000千伏安,被告如当年欠费,应按欠费总额每日2‰计付违约金等。原告依约从2013年1月17日开始向被告(户号7513006837)供用高压电。(2)2013年7月15日公证书一份,以此证明因被告拖欠原告2013年5、6、7月的电费501430.68元及违约金32194.47元,共计533625.15元,原告遂通过公证方式向被告邮寄送达结算函件及被告欠费情况的电脑清单,要求被告确认所欠的金额并在收到邮件后3日内回复。(3)国内特快专递回执一份,以此证明被告于2013年7月11日收到原告通过公证送达的结算函件及被告欠费情况的电脑清单的事实。(4)2013年5、6、7月被告电费的电脑清单各一份,以此证明被告5月份用电量463500千瓦时,欠电费352046.85元;6月上半月用电量112290千瓦时,欠电费72483.63元,6月下半月用电量34170千瓦时,欠电费71065.27元,6月份总欠电费143548.9元;7月用电量8670千瓦时,欠电费5834.93元。三个月被告一共拖欠原告电费501430.68元,违约金按合同计算为32194.47元。

本院认为,因被告漳州金亿纸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真实,能够证明被告漳州金亿纸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电费及违约金533625.15元的事实,上述证据可予认定。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漳州金亿纸业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福建省龙海市供电有限公司申请供应高压电,双方于2013年1月17日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高压电,被告应当按时交清当期电费,当年欠费的从逾期之日起至交纳之日止按欠费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二计算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日起就依约向被告供电,被告起先也按约缴交电费,但事后被告未按约交费,截止2013年7月10日,被告结欠原告本年度5、6、7月的电费501430.68元、违约金32194.47元,合计533625.15元。原告催讨未果,于2013年7月10日将结算函件及被告欠费情况的电脑清单通过龙海市公证处进行公证邮寄送达,被告于2013年7月11日收到结算函件及被告欠费情况的电脑清单的邮件后未在原告要求的3日内回复,且至今仍无回复。原告遂具状诉至本院。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对被告欠费情况进行结算,并将结算函件及被告欠费情况的电脑清单通过龙海市公证处进行公证邮寄送达给被告确认,被告收件后未作出否认意思表示,后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收到诉状等法律文书后也未提出异议,故原告诉称被告认可欠款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偿付义务。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尚欠的电费及违约金533625.15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漳州金亿纸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漳州金亿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龙海市供电有限公司电费及违约金533625.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136元,由被告漳州金亿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伟雄

审 判 员  严美玲

人民陪审员  张尚兴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晓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