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932号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帆,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敏,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玲,女,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邹 军
人民陪审员 曾 晨
人民陪审员 李海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齐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