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仙民初字第6484号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坚、陈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坚,陈文,杨星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6484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517378-8。法定代表人凌文茂,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福林、陈振成,该联社职员。特别代理。被告王坚,男,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文,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杨星锞,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坚、陈文、杨星锞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颜 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