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一初字第726号原告李中海,住吉林省永吉县。委托代理人刘淑文,吉林城威律师事务所。被告永吉县黄榆乡头道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袁福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海与被告永吉县黄榆乡头道川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海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中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洪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沈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