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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滨民初字第1571号

潘政宇与潘荣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政宇,潘荣福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滨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潘政宇。被告潘荣福。

原告潘政宇诉被告潘荣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季隽虹独任审判。原告潘政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荣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经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潘政宇诉称:2011年上半年以来,被告潘荣福承包了一些工地的钢结构工程安装,原告带着一帮人一起给他打工。在临安青山湖做了2个多月,在长河动漫城白马湖做了1个月,被告出具一张欠条75000元整。2012年4月-7月,在沈阳棋盘山的工程结束后,被告就该工地劳务报酬出具给原告另一张31000元整的欠条。原告跟被告催讨,被告迟迟未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106000元。原告当庭提交被告出具的欠条两张。被告潘荣福未作答辩,亦未到庭进行举证与质证。被告潘荣福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结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1年上半年以来,原告潘政宇为被告潘荣福提供劳务活动。2012年7月,潘荣福就双方在沈阳棋盘山的工程欠付工资而给潘政宇出具一张金额为31000元的欠条。2013年3月26日,原、被告双方就在青山湖、白马湖等处工程工资进行结算,潘荣福出具金额为75000元的欠条一张给潘政宇,并承诺于2013年5月25日付清。后因被告一直未偿还欠款,引发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潘荣福尚欠原告潘政宇劳务报酬106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原告潘政宇要求被告潘荣福支付该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潘荣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潘政宇人民币106000元。如潘荣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被告潘荣福负担。潘政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潘荣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杭州银行滨江支行;户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账号:7870201130728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

审判员  季隽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夏 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