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门四民初字第0534号

朱丽与姜英、陆时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丽;姜英;陆时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四民初字第0534号原告朱丽。委托代理人陆正平。委托代理人张书敏。被告姜英。被告陆时雨。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与被告姜英、陆时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东旭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清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