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四民初字第0534号原告朱丽。委托代理人陆正平。委托代理人张书敏。被告姜英。被告陆时雨。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与被告姜英、陆时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东旭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清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