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尚灯光,男,1966年5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叶,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元礼,男,1985年9月25日生,汉族。被告赵静,女,1986年5月13日生,回族。本院在审原告尚灯光与被告高元礼、赵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灯光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尚灯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灯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灯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婧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沈炳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