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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1457号

尚灯光与高元礼、赵静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1-23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尚灯光,高元礼,赵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尚灯光,男,1966年5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叶,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元礼,男,1985年9月25日生,汉族。被告赵静,女,1986年5月13日生,回族。本院在审原告尚灯光与被告高元礼、赵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灯光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尚灯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灯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灯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婧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沈炳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