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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533号

王伟与张昌峰、姜以云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伟,张昌峰,姜以云,姜修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533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昌峰,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姜以云,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姜修玉,男,1961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王伟与张昌峰、姜以云、姜修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23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张昌峰于2013年10月3日前清偿王伟86000元,姜以云、姜修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昌峰、姜以云、姜修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昌峰、姜以云、姜修玉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昌峰、姜以云、姜修玉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昌峰、姜以云、姜修玉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于2012年12月2日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2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2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谷丽华

审判员  孟 坤

审判员  张世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