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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1013号

原告高忠占诉被告李曙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013号

原告:高忠占,男,2013年11月5日去世。

委托代理人:高忠梅(系原告妹妹),60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景财,男,67岁,汉族,退休干部。

被告:李曙光,男,1978年3月21日生,蒙古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鑫(系被告妻子),36岁,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国贤,系昌图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忠占诉被告李曙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忠占于2013年11月5日去世,且高忠占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故本案应终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高忠占负担。

审 判 长  蔡 闯

代理

审判员  李明华

人民陪审员  田 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冰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