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013号
原告:高忠占,男,2013年11月5日去世。
委托代理人:高忠梅(系原告妹妹),60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景财,男,67岁,汉族,退休干部。
被告:李曙光,男,1978年3月21日生,蒙古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鑫(系被告妻子),36岁,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国贤,系昌图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忠占诉被告李曙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忠占于2013年11月5日去世,且高忠占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故本案应终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高忠占负担。
审 判 长 蔡 闯
代理
审判员 李明华
人民陪审员 田 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冰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