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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商初字第1228号

青岛宏林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陈武、魏晓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青岛宏林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武,魏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228号原告青岛宏林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志宏,经理。被告陈武,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魏晓,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宏林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武、魏晓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宏林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4元,减半收取166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宏伟

审判员  刘伟伟

审判员  周建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万顺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