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228号原告青岛宏林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志宏,经理。被告陈武,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魏晓,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宏林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武、魏晓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宏林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4元,减半收取166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宏伟
审判员 刘伟伟
审判员 周建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万顺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