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平执字第81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何道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何道芳,刘先兰,孙兴杰,孙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815号申请执行人中��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术洪涛,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曰平,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何道芳,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刘先兰,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孙兴杰,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孙君,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何道芳、刘先兰、孙兴杰、孙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够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682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平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樊 亭

审 判 员  董广荣

代理

审判员  董 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恩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