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815号申请执行人中��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术洪涛,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曰平,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何道芳,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刘先兰,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孙兴杰,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孙君,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何道芳、刘先兰、孙兴杰、孙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够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682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平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樊 亭
审 判 员 董广荣
代理
审判员 董 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恩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