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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宝民初字第109号

安阳市两仪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与察右后旗华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阳市两仪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察右后旗华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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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宝民初字第109号原告安阳市两仪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工业区二号路。法定代表人谷占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少波,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8号院111号楼601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察右后旗华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红格尔图镇红格尔图村。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阳市两仪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察右后旗华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市两仪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察右后旗华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两仪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两仪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察右后旗华信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两仪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晁 震

代理

审判员 王 敬

人民陪审员 焦长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