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莫XX。被告赵XX。本院在审理原告莫XX诉被告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XX于2013年12月2日,以已与被告赵XX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莫XX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XX负担。
审 判 长 吕建明
审 判 员 高中杰
人民陪审员 秦桂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韦华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