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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112号

莫XX与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8-16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莫XX,赵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莫XX。被告赵XX。本院在审理原告莫XX诉被告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XX于2013年12月2日,以已与被告赵XX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莫XX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XX负担。

审 判 长  吕建明

审 判 员  高中杰

人民陪审员  秦桂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韦华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