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翟苏义。被告齐敦福。
原告��苏义诉被告齐敦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李晓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苏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敦福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苏义诉称:2012年8月,原告经被告齐敦福介绍,承包了中航长城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在徐州旭昇金属科技公司的围墙建造工程,双方口头约定,劳务费为24000元。围墙建成后,原告仅收到14000元劳务费,剩余的10000元被齐敦福领走。现要求被告返还原告10000元劳务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齐敦福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原告经被告齐敦福介绍,承包了中航长城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在徐州旭昇金属科技公司的围墙建造工程,双方约定建造围墙的劳务费为24000元。2012年10���24日,被告齐敦福以翟苏义的名义预支了围墙工资10000元。另查明:2012年12月15日,中航长城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翟苏义在开发区徐州旭昇金属科技公司建围墙款共计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已全部付清,其中齐敦福代领壹万元整〈10000.00〉,至今未还,特此证明,2012年12月15日。”同时,该证明加盖有中航长城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项目部的印章。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中航长城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收款收据一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围墙款10000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齐敦福擅自领走本属于原告���劳动报酬,一直拖欠不予返还,造成原告翟苏义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齐敦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齐敦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翟苏义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齐敦福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翟苏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晓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