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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民一终字第805号

徐洪军与莱阳市盐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4-03-16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徐洪军,莱阳市盐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民一终字第8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洪军,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惠丰,莱阳市古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阳市盐场。

法定代表人:左言涛,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徐永青,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洪军因与被上诉人莱阳市盐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莱阳市人民法院(2013)莱阳民三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莱阳市人民法院(2013)莱阳民三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莱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燕华

审 判 员  陈晓彦

代理

审判员  林 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付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