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民一终字第8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洪军,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惠丰,莱阳市古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阳市盐场。
法定代表人:左言涛,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徐永青,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洪军因与被上诉人莱阳市盐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莱阳市人民法院(2013)莱阳民三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莱阳市人民法院(2013)莱阳民三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莱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燕华
审 判 员 陈晓彦
代理
审判员 林 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付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