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12959号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津区几江长城路渝津花园1幢1号门市,组织机构代码:67338294-7。法定代表人何超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琳,女,1979年4月5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搬运西村黄桷花园小区*栋****号,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9********。
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开门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杨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