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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高法立保字第19-1号

陈宏业、谭荣文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8-05-23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宏业,谭荣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高法立保字第19-1号

申请人:陈宏业,男,1974年0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

被

申请人:谭荣文,男,1986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

申请人陈宏业与被申请人谭荣文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0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谭荣文名下位于高州市xx镇北区镇江路段证号为高府国用(2008)第特xxxx号(地号:xxxx,图号:14.30-75.50),共128.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保全。申请人陈宏业及案外人张德珠同意将其共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xx路xx号的xx房(证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防止查封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应对申请人陈宏业提供作为担保的位于珠海市香洲xx路xx号的xx房一并予以查封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谭荣文名下位于高州市信息xx镇北区镇江路段证号为高府国用(2008)第特xxxx号(地号:xxxx,图号:14.30-75.50),共128.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保全。在查封期间,不得毁损、赠与、转让、出租等,待后处理。

二、对申请人陈宏业提供作为担保其与张德珠共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xx路xx号的xx房(证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号)所有权进行查封保全。在查封期间,不得毁损、赠与、转让、出租等,待后处理。土地及房屋的查封期限均为二年。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诉前保全费4520元,由申请人陈宏业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巫志杰

审判员  赖培明

审判员  李玉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罗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