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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枝江执字第00483-1号

杨如芝与李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如芝,李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枝江执字第00483-1号申请执行人杨如芝,农民。被执行人李平,农民。本案于2013年9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平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枝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2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