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枝江执字第00483-1号申请执行人杨如芝,农民。被执行人李平,农民。本案于2013年9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平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枝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2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