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息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孙某。被告姚某甲。
原告孙某与被告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由于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务事生气。被告外出打工期间对我和孩子不管不问,现在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只有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被告姚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与被告姚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姚某丙。由于原、被告二人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导致感情不和。尤其是被告姚某甲外出打工后,至今近四年时间没有与原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孙某的陈述、证人姚某乙的证明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本应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但被告姚某甲却在外出打工后,一直不与原告孙某联系,从而造成夫妻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姚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子女抚养及家庭财产应以维持现状为宜,本案不予处理,可待姚某甲回来后另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姚某甲离婚。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二审诉讼费用,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辉
审 判 员 孙鸿
人民陪审员 顾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