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三执民字第1384号

叶小龙与蔡俊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三门县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小龙,蔡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三执民字第1384号申请执行人叶小龙。被执行人蔡俊。本院在执行叶小龙与蔡俊(2013)台三执民字第1384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蔡俊已被所在工作单位辞退,人已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台三执民字第1384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随时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明湄

审 判 员 顾安宇

审 判 员 章以良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赖军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