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潍行初字第32号原告李振铎。原告牟重山。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国立,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曙光,市长。委托代理人刘竹湘,潍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科科长。委托代理人丰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科工作人员。
原告李振铎、牟重山诉被告潍坊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铎、牟重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振铎、牟重山负担。
审 判 长 刘景芝
代理
审判员 孔祥慧
代理
审判员 李长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