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1590号原告浦轶珺,女,197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范莉蓉,女,1972年6月27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范正梅,女,194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缪威琴。本院受理原告浦轶珺诉被告范莉蓉、范正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浦轶珺与被告范莉蓉、范正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倪军燕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丽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