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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1590号

浦轶珺与范莉蓉、范正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浦轶珺;范莉蓉;范正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1590号原告浦轶珺,女,197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范莉蓉,女,1972年6月27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范正梅,女,194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缪威琴。本院受理原告浦轶珺诉被告范莉蓉、范正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浦轶珺与被告范莉蓉、范正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倪军燕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丽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