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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吴民初字第0471号

段红与周广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08-29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红,周广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吴民初字第0471号原告段红。委托代理人周长德,徐州市贾汪区汴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广迎。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段红诉被告周广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红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广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段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红撤回对被告周广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由原告段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民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昝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