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吴民初字第0471号原告段红。委托代理人周长德,徐州市贾汪区汴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广迎。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段红诉被告周广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红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广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段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红撤回对被告周广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由原告段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民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昝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