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离刑初字第389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个体。2007年因犯聚众哄抢罪被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9月6日因本案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3)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5日,段海飞和女友武利在离石区世纪广场附近的旅店过夜时,被武利的母亲的朋友被告人刘某发现,被告人刘某以段海飞与武利同居为由,限制段海飞人身自由长达约11小时。期间,被告人刘某多次用木棍殴打受害人段海飞,并用烟头烫伤段海飞腹部,后段海飞的父亲段保勤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段海飞被解救。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5日,段海飞和女友武利在离石区世纪广场附近的旅店过夜时,被武利母亲的朋友被告人刘某发现,被告人刘某以段海飞与武利同居为由,限制段海飞人身自由长达约11小时。期间,被告人刘某多次用木棍殴打受害人段海飞,并用烟头烫伤段海飞腹部,后段海飞的父亲段保勤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段海飞被解救。2013年9月26日被告人家属与受害人就赔偿协商解决并出具了谅解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2、受害人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3、证人段保勤、武利、秦勤连的证言;4、伤情照片、指认作案工具照片、归案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前科判决、户籍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有关法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被告人减轻或从轻处罚。离石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4年1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利平
审判员 邓国平
审判员 张亚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霍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