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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146-4号

石晓侠与田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晓侠,田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146-4号申请执行人石晓侠,女,1960年1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田静,男,1979年12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晓侠与被执行人田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晓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宫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未执字第011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苏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