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都秦执字第0124号

周红祥与周实华、王玉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所属地区
盐城市
审理程序
执行

裁判文书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都秦执字第0124号申请执行人周红祥,居民。委托代理人葛如兵。被执行人周实华,居民。被执行人王玉清,居民。申请执行人周红祥与被执行人周实华、王玉清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都秦民初字第0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实华、王玉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日同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海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3)都秦民初字第00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正兵执行员  卞仁彪执行员  孙红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蔡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