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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452号

田万才与张桂玲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7-11-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万才,张桂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4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万才,男,194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卢伟祥,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桂玲,曾用名田竞,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牛志成,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万才因与被上诉人张桂玲房屋协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万才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万才要求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万才撤回本案上诉和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田万才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田万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震

代理

审判员 邢 利

代理

审判员 范荣鑫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艳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