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865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二、女孩王某甲由被告朱某某抚养,原告王某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70000元。原告王某某享有对孩子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探望权,被告朱某某对原告行使探望权有协助的义务;
三、共同存款1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给付被告朱某某5000元;
四、陪嫁物被子二床,34吋彩色液晶电视机一台归被告朱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50元,被告朱某某负担5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3年7月25日已将(2013)庆西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庆西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10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郭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