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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765号

李员员与李雪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员员,李雪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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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765号申请执行人李员员。被执行人李雪忠。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员员与被执行人李雪忠道路交通事故���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雪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青法民三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蔡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