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765号申请执行人李员员。被执行人李雪忠。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员员与被执行人李雪忠道路交通事故���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雪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青法民三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蔡 华 百度搜索“”